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省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行署)、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机关的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