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机关应当如实提供账册、报表和票据等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登记和核发制度,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