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扣押财物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扣押款应当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执法机关不得自行保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