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扣押财物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执法机关依法扣押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当场出具扣押文书和扣押财物清单,并告知被扣押人应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