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罚没财物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执法机关不得将罚没财物坐抵办案经费。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核拨。省级执法机关在管辖范围内直接办理、组织办理、委托或者指定下级执法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办案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核拨,其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应当上缴省财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