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罚没财物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罚没财物,应当上缴财政的,在结案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