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罚没财物管理第十条已废止需要暂时保管的罚没物品,由财政部门建立罚没仓库集中管理;未建立罚没仓库的,由执法机关代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