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 将科普工作作为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科普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