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Chapter 2 组织和管理Article 6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 将科普工作作为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科普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