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