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国家 工作人 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 举办科 技知识专题讲座。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