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普及科学技术是 全社会的共同 责任, 社会各界应当 参与和支 持,提倡公 民 参加 科普活动。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普事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