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普及科学技术是 全社会的共同 责任, 社会各界应当 参与和支 持,提倡公 民 参加 科普活动。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普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