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科普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科普工作计划。社会各界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并支持农村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