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每年的农历正月十六为农民科技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科技节期间,组织开展农民科技竞赛 、举办农业 科技讲座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