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的处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收集、清运。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