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计划、财政、水、林业、民政等行政部门的血防职责:

(一)计划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将血防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血防经费,研究制定与血防有关的财政政策;

(三)水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负责将灭杀钉螺纳入农田水利建设和江河湖泊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林业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编制和实施植树造林抑制钉螺孳生的工程计划;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血吸虫病人给予生活救济。

其他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血防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