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科技、农业、水、林业等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血防科学研究,引进、推广血防先进技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