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血防专业机构,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层血防工作人员的优惠政策,稳定血防工作队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