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困难的人员减收或者免收血吸虫病检查、治疗的费用。具体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