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血防区公民有义务参加灭螺等血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筹资筹劳,开展灭螺等血防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