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血防区公民有义务参加灭螺等血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筹资筹劳,开展灭螺等血防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