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地区的血防列为扶贫开发项目,安排扶贫资金。

对有血吸虫病人的贫困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照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