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血防专业机构或者其他卫生防疫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血吸虫病疫情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市血防专业机构报告。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血吸虫病疫情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互相通报血吸虫病疫情。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