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将有钉螺地带的植物向无钉螺地带移植,或者将有钉螺地带的泥沙向无钉螺地带运输的,应当事先向当地血防专业机构报告,在当地血防专业机构指导下采取清除或者杀灭钉螺措施。当地血防专业机构认定无法清除或者杀灭的,不得移植或者运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