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为控制疫情,需采用药物方法灭杀钉螺、血吸虫尾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施药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施药前10日,采取适当的形式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药品种类、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需要进行施药前环境清理的,由施药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进行清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