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血防区内经营、运输的家畜应当实施血吸虫病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家畜不得出售、运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