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九条有效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组织、扶持村(居)民改造饮用水,使其符合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