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血防区的厕所应当有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

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组织、扶持村(居)民改造厕所。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排放、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