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八条有效血防区的厕所应当有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组织、扶持村(居)民改造厕所。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排放、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