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避免进入易感染地带打草、捕鱼、捞虾、游泳、戏水、洗涤和放牧而接触疫水。生产、生活中可能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血吸虫病防护措施。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血防专业机构共同做好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