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具有防灭钉螺效益的工程项目优先列入计划,并组织实施;使用农业发展资金、水利建设资金、林业建设资金等实施的农田、水利、林业建设项目,能结合防灭钉螺的,优先安排在有钉螺的地方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