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