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二条有效血防区的农场、渔场、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血防计划做好血防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