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一条有效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在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居)民开展血防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