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地方煤矿在建设和生产中应当节约用地,对使用过的土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复垦利用,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