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依法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地区地方煤矿发展规划,按照市场需求合理配置煤炭资源,协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地方煤矿资源范围;(二)监督检查地方煤矿对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实施;(三)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地方煤矿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