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行政领导责任。

地方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