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地方煤矿必须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重点产煤地区应当有专业矿山救护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