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地方煤矿必须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重点产煤地区应当有专业矿山救护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