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集体煤矿和其他煤矿要严格执行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实测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二)按照批准的井田范围开采;(三)有两个安全出口和机械通风设施;(四)有预防水、火、瓦斯、煤尘、冒顶等事故的措施和相应的测试手段,严禁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开关;(五)有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