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在国有煤矿井田或者自治区规划矿区内开办集体煤矿和其他煤矿,须经国有煤矿或者筹建单位同意并提出划界方案,分别报下列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

(一)进入国有地方煤矿井田,须经国有地方煤矿主管部门批准;

(二)进入国有重点煤矿井田,须经国有重点煤矿主管部门批准;

(三)进入自治区规划矿区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