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统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负责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