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