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