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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