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及时发布统计公报及相关统计资料。其中,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状况的重要统计数据的审定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公开发布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同级统计主管部门有关统计资料核对一致。新闻单位在报道有关重要统计数据前,应当经统计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统计资料必须注明提供统计资料的单位名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