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专业统计资料和与国民经济核算有关的会计等资料。部门、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部门、单位印章后上报。

统计资料报出后,如发现有错误,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受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和订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