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全社会都要重视教育,尊重知识,尊重教师。

教师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