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