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教师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