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划拨专款,多渠道筹措教师住房建设资金,改善城乡教师住房条件,使城镇教师住房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成套率达到或者超过当地居民住房的平均水平;农村应当着重解决无房和居住困难的教师住房。

教师住房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解决。

各地兴建的安居工程必须优先为教师提供房源,并按照房改政策优先解决无住房和住房困难的教师的住房问题。单位建房、出售(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其配偶是教师的应当优先安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