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在边远贫困地区任教满15年,在其他地区任教满20年的教师,其子女报考本省师范院校或者师范专业的,适当照顾录取;报考本省其他院校的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